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续期注意事项及流程如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续期注意事项:
1.持证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通过广电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2.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九十日内,向广电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填写和上传正确的材料。
3.对于节目制作经营情况和社会责任建设情况,应当将法人签字并公章的《节目制作经营情况和社会责任建设情况报告》扫描作为附件上传。
4.在社会责任建设部分,应当说明持证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接受处罚的情况。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续期流程:
1.受理:广电总局政务服务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广电处审核。
2.审核: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局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国家广电总局批复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在4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具体细节还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要求进行调整。建议在办理前先咨询在线客服人员,了解具体的流程和要求,以免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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