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 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 息等服务的活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办理条件
-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
三、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
四、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企业出资者及经营者近三年内无犯罪记录;
七、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资格的技术人员;
-
地方政策详情,请咨询人工客服或拨打免费电话:400-167-7686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办理材料
-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
-
法人身份证相关文件
-
相关人员证明材料
-
域名注册证书原件扫描件
-
网站后台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
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
地方政策详情,请咨询人工客服或拨打免费电话:400-167-7686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重要性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26 号,第十二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并商请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二)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有偿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三)已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四)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其他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第十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为什么选择我们
在服务前,服务中,以及服务后各个环节为用户提供保障服务。
致力于让用户享受到“专业、高效、诚信”的服务交易体验。
公司地址:
北京:北京市海淀区悦秀路通厦公元九九,1单元605-607
上海:上海市闵行区莲花路1555号华一实业大厦13楼1316
深圳: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智西路5号科苑西25栋2段6层
成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00号东方希望天荟3-1-303
青岛:青岛市李沧区枣园路11号2号楼2单元304
合肥: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百乐门名品广场10号办公楼2803
呼和浩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广场誉峰2号楼1单元803
呼伦贝尔: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天润古城B区5号楼1单元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