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登记 :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4、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5、其他所需要出具的资料。
软件企业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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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 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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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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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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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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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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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所需要出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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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详情,请咨询人工客服或拨打免费电话:400-167-7686
认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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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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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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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 算机 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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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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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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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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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作用
1、软件产品登记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14%)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2、其二是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2011年以后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
4、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 (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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